政策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学科学教师培养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2〕10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学科学教师培养的通知教师厅函〔20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要求,建强一批培养小学科学教师的师范类专业,通过师范生公费教育、“优师计划”等,从源头上加强本科及以上层次高素质专业化小学科学教师供给,提高科学教育水平,夯实创新人才培养基础,经研究,现就加强小学科学教师培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强科学教育专业扩大招生规模。鼓励高水平师范院校整合校内外优质资源开设科学教育专业。持续加强现有科学教育专业建设,及时总结、交流人才培养经验,推动相关院校扩大科学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小学科学教师队伍。  二、加大相关专业科学教师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师范院校面向小学科学教师补充需求,扩大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教育技术学等师范类专业以及主修理工科的小学教育专业招生规模。鼓励相关工科专业参与小学科学教师培养。强化小学科学学科教育教学方法实训,着力培养理工科专业背景、能胜任小学科学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三、优化小学科学教师人才培养方案。师范院校要根据《义务教育科学课程标准(2022年版)》要求,加强小学科学教育及教师人才培养研究,聚焦高质量小学科学教师培养目标,优化科学教育等相关专业师范生培养方案。着眼科技与教育发展趋势,立足科学教育的综合性,强化学科横向联系,鼓励学生辅修其他理工科专业或核心课程模块(微专业),拓宽专业基础。加强理工科教育教学实验室建设,创新教学方法,强化教育实践,着重提升师范生项目式教学、跨学科教学等实践能力。  四、创新小学科学教师培养协同机制。深化师范院校、地方政府、小学协同培养机制,加强人才培养供需对接,发挥一线小学教师、科技辅导员等对师范生培养的指导作用,聚焦小学科学教师专业核心素养与科学教育实践能力培养协同创新。支持师范院校与理工科大学开放课程、学分互认、互派教师,鼓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下辖单位相关专家到师范院校兼职,加强师范院校间协同,合作培养小学科学教师。支持师范院校与科研院所、科技馆、博物馆、天文台、植物园及其他科普教育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社会科普资源、科技创新第一现场开展教研,优化教师培养,全面提升面向小学教师培养的相关专业师范生创新开展科学教育活动的能力。  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学科学教育在提升公民科学素养、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奠基作用,要将专职教师配备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督导评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专题调研省域内小学科学教师配置情况,加强小学科学教师队伍需求测算,结合师范生公费教育、“优师计划”、“特岗计划”等,加大小学科学教师定向补充力度,并形成《加强小学科学教师培养工作方案(2022—2025年)》(模板见附件),规划本省(区、市)2022—2025年依托高水平院校开设科学教育等专业的招生人数,以加强小学科学教师培养为目标扩大理工科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优化现有理工科师范生培养方案的具体安排等。部属师范大学要积极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结合各地需求加大科学教育及相关专业师范生培养力度。经过持续努力,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小学科学教师后备人才,推动科学教育及相关专业师范毕业生从事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支撑小学科学教育高质量开展。  各地《加强小学科学教师培养工作方案(2022—2025年)》电子版(含盖章扫描件)请于2022年6月10日前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联系人:廖伟、张春柳,电话:010-66097080,66092049,邮箱:fzc@moe.edu.cn,传真:010-66020522。  附件:加强小学科学教师培养工作方案(2022—2025年)(模板)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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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 (教高厅函〔2022〕13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教高厅函〔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有关部署,加快虚拟教研室建设,经各地各高校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专家综合评议,我部按工作程序确定了第二批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名单,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试点建设工作。请第二批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教高厅函〔2022〕2号)有关要求,围绕创新教研形态、加强教学研究、共建优质资源、开展教师培训等重点任务,充分借鉴首批试点的实践探索经验,做好虚拟教研室试点建设工作。  二、广泛开展研究交流活动。我部将推动开展虚拟教研室建设课题研究工作,从理念、技术、方法、评价等方面开展新型基层教学组织研究。通过虚拟教研室微信公众号、《高校智慧教研》(内刊)等平台,促进虚拟教研室建设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交流共享。  三、加强建设质量监测和评价。我部将结合虚拟教研室成员队伍建设情况、教研活动组织频次、教研资源建设数量与质量等监测指标,基于常态化质量监测与评价情况,对试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并适时推出一批示范性虚拟教研室,打造教师教学发展共同体和质量文化,引导教师回归教学、热爱教学、研究教学,提升教育教学能力,为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第二批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名单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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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 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 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5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近年来,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展成效显著,装机规模稳居全球首位,发电量占比稳步提升,成本快速下降,已基本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的新阶段。同时,新能源开发利用仍存在电力系统对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网和消纳的适应性不足、土地资源约束明显等制约因素。要实现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一)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在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协调指导,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的要求,鼓励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实质性联营。(二)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力度支持农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积极推进乡村分散式风电开发。统筹农村能源革命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培育农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市场主体,鼓励村集体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民投资新能源项目提供创新产品和服务。(三)推动新能源在工业和建筑领域应用。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支持工业绿色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推进多能互补高效利用,开展新能源电力直供电试点,提高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推动太阳能与建筑深度融合发展。完善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体系,壮大光伏电力生产型消费者群体。到2025年,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鼓励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等安装光伏或太阳能热利用设施。(四)引导全社会消费新能源等绿色电力。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推动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体现优先地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功能健全、友好易用的绿色电力交易服务。建立完善新能源绿色消费认证、标识体系和公示制度。完善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衔接。加大认证采信力度,引导企业利用新能源等绿色电力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鼓励各类用户购买新能源等绿色电力制造的产品。二、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五)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灵活性。充分发挥电网企业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平台和枢纽作用,支持和指导电网企业积极接入和消纳新能源。完善调峰调频电源补偿机制,加大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水电扩机、抽水蓄能和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建设力度,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研究储能成本回收机制。鼓励西部等光照条件好的地区使用太阳能热发电作为调峰电源。深入挖掘需求响应潜力,提高负荷侧对新能源的调节能力。(六)着力提高配电网接纳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发展分布式智能电网,推动电网企业加强有源配电网(主动配电网)规划、设计、运行方法研究,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配电网接入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合理确定配电网接入分布式新能源的比例要求。探索开展适应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的直流配电网工程示范。(七)稳妥推进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新能源项目与用户开展直接交易,鼓励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电网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协议执行。对国家已有明确价格政策的新能源项目,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严格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全生命周期合理小时数外电量可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鼓励新能源项目以差价合约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八)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科学合理设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长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与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衔接。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评指标体系和奖惩机制。三、深化新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九)持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完善新能源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新能源项目集中审批绿色通道,制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和企业承诺事项清单,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新能源企业的不合理投资成本。推动风电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十)优化新能源项目接网流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结合新能源项目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推动电网企业建立新能源项目接网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新能源项目可用接入点、可接入容量、技术规范等信息,实现新能源项目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大幅压缩接网时间。接网及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要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由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接网及送出工程,电网企业可在双方协商同意后依法依规回购。(十一)健全新能源相关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全国新能源资源勘查与评价,建立可开发资源数据库,形成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各类新能源资源详查评价成果和图谱并向社会发布。建立测风塔及测风数据共享机制。完善新能源产业防灾减灾综合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新能源装备标准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国家新能源装备质量公告平台和关键产品公共检测平台。四、支持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十二)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建设国家级新能源实验室和研发平台,加大基础理论研究投入,超前布局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推行“揭榜挂帅”、“赛马”等机制,推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针对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等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加大对产业智能制造和数字化升级的支持力度。编制实施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提升产品全周期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推进高效太阳能电池、先进风电设备等关键技术突破,加快推动关键基础材料、设备、零部件等技术升级。推动退役风电机组、光伏组件回收处理技术和相关新产业链发展,实现全生命周期闭环式绿色发展。(十三)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出台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电子信息技术与新能源产业融合创新。推动强链补链,依照新能源产业链分工对供应链上下游实施科学统筹管理。增加扩产项目信息透明度,增强设备、材料企业对产业供需变化的响应能力,防控价格异常波动,增强新能源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指导地方政府做好新能源产业规划,落实光伏产业规范条件。优化新能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大侵权惩罚力度。规范新能源产业发展秩序,遏制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的做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优化新能源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和审批流程。(十四)提高新能源产业国际化水平。加强新能源产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计量、检测和试验研究能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积极参与风电、光伏、海洋能、氢能、储能、智慧能源及电动汽车等领域国际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修订,提高计量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水平,提升我国标准和检测认证机构的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五、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十五)完善新能源项目用地管制规则。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基础上,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布局建设大型风光电基地。将新能源项目的空间信息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地方政府要严格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征收费用。(十六)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新建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不得突破标准控制,鼓励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用地节约集约化程度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优化调整近岸风电场布局,鼓励发展深远海风电项目;规范设置登陆电缆管廊,最大程度减少对岸线的占用和影响。鼓励“风光渔”融合发展,切实提高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六、充分发挥新能源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益(十七)大力推广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评价新能源项目生态环境影响和效益,研究出台光伏治沙等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设计、施工、运维等标准规范,支持在石漠化、荒漠化土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矿区开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效益的新能源项目。(十八)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供暖,在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有序开展新能源替代散煤行动,促进农村清洁取暖、农业清洁生产。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定符合生物质燃烧特性的专用设备技术标准,推广利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七、完善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十九)优化财政资金使用。加强央地联动,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用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全面落实税务部门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有关要求,确保应收尽收。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新能源发展。研究将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二十)完善金融相关支持措施。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对已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项目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金融机构和企业可自主协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充分发挥电网企业融资优势,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延续补贴资金年度收支平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绿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保理等创新方案,解决新能源企业资金需求。(二十一)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合理界定新能源绿色金融项目的信用评级标准和评估准入条件。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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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教材工作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印制发行、选用使用等各方面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近日,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教材工作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针对大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印制发行、选用使用等各环节存在的主要责任问题,明确追责情形和处理方式,实行全覆盖、全链条、规范化责任管理。《指导意见》共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学校树牢责任意识,将教材工作责任压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二是把握基本原则,提出教材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依法依规、全面覆盖、客观公正、惩建结合的基本原则。三是明确追责情形,细化大中小学教材编写(修订)、审核、出版、印制发行、选用使用及发布涉教材信息等方面的追责情形。四是严肃追究问责,明确教材工作责任承担主体和追责处理方式,强调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五是规范追责程序,明确教材工作责任追究要按照受理、核实、处理的基本程序进行。六是提出数字教材和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教参,以及民族语言文字教材翻译、编译等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指导意见》印发后,教育部等部门将指导各地区各单位细化教材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为高质量教材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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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2〕8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教师厅函〔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不断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决定开展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能力提升行动,现将2022年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教教师标准框架  结合职业分类大典修订,修订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校长职业标准,研制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标准,逐步建立层次分明,覆盖公共课、专业课、实习实践等各类课程的教师职业标准体系。研制新时代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标准。研制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学时学分管理办法,加快推进教师培训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提高职教教师培养质量  (一)逐步提升教师培养学历层次。在学位授权点审核和招生计划管理中,对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特别是长期从事职业技术师范教育的院校给予支持。鼓励具有推免资格的高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职业技术教育硕士,通过一体设计、衔接培养、分段考核、定向就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培养内容的衔接性、课程设计的完整性、能力素质的综合性。  (二)支持高职院校在职教师学历提升。鼓励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在职专业课教师报考硕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原校履约任教。在攻读研究生期间,探索脱产学习与在岗实践相结合的培养形式,学中用、用中学。  (三)探索多主体跨界协同育人路径。支持地方整合综合(理工科)院校、师范类院校和行业企业优势资源,多主体协同参与职业院校教师培养模式。鼓励高水平学校具有深厚产教融合基础的专业二级学院与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学院资源互补、协同育人。  三、健全职教教师培训体系  (一)实施“职教国培”示范项目。利用中央部门预算资金,设立“职教国培”示范培训项目,开展培训团队研修、校长培训和教师培训,发挥高端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做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职学校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  (二)调整国家级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基地布局。统筹考虑职业教育层次、地区经济产业和地域特点、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对承担职业院校校长培训任务的单位(机构)进行调整,遴选认定一批“十四五”期间国家级职业院校校长(书记)培训基地,展开梯次迭代培训。  (三)打造高水平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结合新专业目录调整和国家战略重点领域、紧缺领域和优先发展产业领域相关专业,对现有各类国家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进行调整,定期轮转。对部分培训资源缺乏的地区,经地方申报,建立临近区域协作、送教上门等培训机制。加强培训资源建设的动态更新、调剂共享,满足教师需求。  (四)严格落实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对各地和承训机构(单位)实施全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以下简称素提计划)的视导调研,多渠道组织参训教师匿名评教,强化绩效考核结果在经费拨付、任务调整、考核奖励中的权重。发挥国家级基地在培训团队、资源和条件等方面优势,加大各地遴选国家级基地承担培训任务的比重。  (五)加强教师发展(培训)中心建设。依托现有教师联盟(组织)、国家级基地、“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发挥职教高地和产教深度融合地区优势,支持分区分片成立职业院校教师发展联盟,带动各地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推动教师紧盯行业企业开展科学研究、课程开发和实践教学,服务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  (六)推动职教教师数字化学习平台建设。在国家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开辟教师学习研修板块,面向所有老师共享共用。发挥国家级项目承担单位、“双高”计划建设单位等引领带动作用,分层次、分专业建设教师培训优质资源。结合“职教国培”示范项目、职教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名校长培育等项目建设,开设研修专栏,逐步实现项目申报、组织、评价等一体化建设。  四、创新职教教师培训模式  (一)推进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加强询导调研,过程管理,年底对首批团队进行验收,系统梳理建设成果。通过国家示范引领,推动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展开省级、校级创新团队整体规划和建设布局,形成团队建设网状体系,带动“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建设。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形势,适时恢复创新团队骨干教师分批次、成建制出国研修访学。  (二)实施职业院校名师(名匠)名校长培育计划。启动全国职业院校名校长(书记)为期3年的培养培育。启动建设一批国家级“双师型”名师(名匠)工作室和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由院校教学名师或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专兼职)组建。通过定期团队研修、项目研究、行动学习等方式,进行为期3年的分阶段研修。建立国家杰出职业教育专家库及其联系机制。  五、畅通职教教师校企双向流动  (一)推动教师企业实践。对国家级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基地进行调整补充,加强规范管理,调动企业承担更多培训义务,形成政、校、企合力。将地方优质企业基地纳入全国基地网络,为教师提供更多优质资源和选择空间。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发布实践项目、创新实践课程、记录培训轨迹,实现校企资源共建共享,推进职业院校教师每年完成至少1个月的企业实践。  (二)实施兼职教师特聘岗位计划。支持职业院校设立一批产业导师特聘岗,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采取兼职任教、合作研究、参与项目等方式到校工作,推进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校企互聘兼职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  (三)建设兼职教师资源库。丰富拓展职业教育教师选用渠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工程院等相关部门,按照行业企业和专业领域,遴选有经验的人才到高职院校兼职任教。组建兼职教师资源库,在相关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和更新,拓宽学校兼职教师聘用渠道。  六、营造全社会关注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良好氛围  在“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评选中,充分考虑职业院校。利用中央媒体、教育媒体和教育政务新媒体等多种平台,《教育要情》《教育部简报》《中央教工领导小组教育情况通报》等多种渠道,加大职教教师队伍建设内宣、外宣力度。加大对地方、学校、团队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调动全社会广泛发声、广泛关注,营造职教教师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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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 2022 年“职教国培”示范项目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2〕7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职教国培”示范项目的通知教师厅函〔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教育部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职教国培”示范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及承担单位  2022年“职教国培”示范项目共设置培训团队研修、教师培训、校长(书记)培训3大类8个项目24个子项目,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研究确定承训单位43个(名单见附件1)。  (一)培训团队研修。设置培训管理者研修、公共基础课培训者团队研修、专业课培训者团队研修3个项目,由北京师范大学等8家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二)教师培训。设置专业领军教师高级研修、紧缺领域专业骨干教师示范培训、优先发展产业领域专业骨干教师示范培训和公共基础课教师示范培训4个项目,由北京大学等30家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三)校长(书记)培训。设置校长高级研修1个项目,由天津大学等5家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二、实施步骤  (一)完成项目编班(5月14日前)。各承训单位完善项目培训方案,经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国家级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培办)审核通过后,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并在国家职业教育教师数字化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学习平台,网址:http://study.tcc.edu.cn/)完成编班,公布培训方案 。  (二)落实参训人选(5月16日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下达培训指标和网上报名卡,相关院校在核对并完善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参训教师个人信息后,组织教师登录学习平台注册报名。管理系统未录入和信息不完善的教师不能参与报名。  (三)组织资格审查(5月18日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通过学习平台对学校报名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及时反馈结果,进行人员调整和补充。  (四)发布开班通知(5月18日前)。承训单位统一在学习平台发布开班通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院校自行登录查看,按要求组织学员参训。  (五)开展培训(5月22日—10月底)。承训单位按照培训方案展开培训,严格落实制度、人员、经费、后勤等各方面保障,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培训工作安全顺利,取得实效。  (六)学员评教。承训单位于项目培训结束前1天,集中组织学员通过平台匿名评教和参与满意度调查,国培办于培训结束1个月内对参与项目的院校展开满意度抽查。  三、有关要求  (一)合理确定人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院校,要结合本地区教师队伍结构和产教深度融合领域相关专业情况,合理分配参训指标,从人选推荐开始,提前筹划考虑参训人员返岗后示范引领作用发挥等工作。特别是教师培训管理者高级研修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研修项目,要确保参训人员有意愿、有能力将培训成果辐射到本地区教师培训相关单位。  (二)提高培训质量。承训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组织2022年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培训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22〕10号)明确的项目要求和培训方案组织实施。有关专业课教师培训项目应有行业优质企业参与,用好实训基地,对接新技术,新职业场景,设计实践能力培训模块。要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的培训预案,创新培训方法模式,利用好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学校线上培训资源,2022年9月1日前仍较难线下开展的,应及时转为线上培训,确保等质同效。培训绩效将作为次年项目申报资质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经费监管。承训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699号),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培训资金用足用好。线上培训可参照50人(含)以内的同步在线培训为不高于60元/人/学时、50人以上的同步在线培训不高于3000元/学时,异步在线培训为不高于6元/人/学时的标准执行。各承训单位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培训工作的影响,调整项目预算,于2022年5月9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国培办。  (四)确保培训效果。承训单位要对学员参训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及时总结经验,挖掘典型案例,培训期间至少向国培办报送2份宣传简报。培训结束后,要形成完整的数字化培训包并进行审核,其中60%以上课程资源为视频资源。承训单位要按照要求,于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将相关资源传至指定学习平台并负责学习平台维护管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吴慧明、孙晓虎,010-66097080、66097715;邮箱:fzc@moe.edu.cn。  国培办:孟金梅、李新发,022-28112893、88289040;邮箱:zzgp07@126.com;邮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310号;邮编:300222。附件:1.2022年“职教国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名单     2.2022年“职教国培”示范项目地区名额分配表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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