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1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统筹管理,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评价标准,完善监管体系;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加强对非学历教育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非学历教育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引导高校根据自身实际和特点优势,科学合理确定非学历教育办学规模。 第七条 高校负责本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高校党委应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高校应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以下统称办学部门)。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九条 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办学部门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高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高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高校统一管理。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十条 高校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二条 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高校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四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高校要重点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要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鼓励高校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十八条 高校要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鼓励高校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九条 高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高校要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及高校所在省份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高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高校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完善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校要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鼓励将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第二十六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高校要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二十八条 高校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办学情况明细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高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三十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本地区高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机制,强化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一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一)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高校,或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应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应责令高校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职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举办非学历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校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育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11月5日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加快构建技能型社会、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规划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技工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文件。一、发展环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工作,要求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办好技工院校。“十三五”时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推动技工教育发展。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规模逐步扩大。截至2020年底,全国有技工院校2423所(其中技师学院496所),在校生395.5万人,每年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超过400万人次。脱贫攻坚期间,全国技工院校累计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超36万人。技工教育办学质量及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技工教育,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能人才具有广泛需求,为技工教育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广阔空间。与此同时,技工教育仍面临困难挑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需要进一步加强,发展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技工教育必须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瞄准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促进就业需求,从已有条件和自身特点出发,科学规划,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满足高质量发展需求。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技工院校改革,推进办学模式创新,加强高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培养,注重德技并修、多元办学、校企合作、提质培优,实现创新发展,建设现代技术工人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支撑。(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技工教育体系更加完善、布局更加合理、特色更加突出、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更加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良好局面。技工院校发展成为开展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平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构建技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依托。技工教育办学模式更加成型,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教材建设更加符合企业需求,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较高水平,面向社会开展学制教育、职业培训、公共实训、技能评价、竞赛集训、就业服务、创业孵化等技能人才全方位服务。技工教育吸引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高,服务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功能进一步增强。三、推进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三)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的重要指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技工院校党组织建设,促进学校各级党组织组织力全面提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技工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依靠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社区以及相关社会团体,与院校所在地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建立紧密联系,协同推进加强学校党建工作,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学校发展。(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把立德树人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质量和实效,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将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立德树人关键课程,同时加强其他课程思想政治建设,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传授、技能培养融合统一。开齐开足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好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统编教材使用。加强技工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队伍建设,遴选30个左右技工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研修基地。深入推进法治、国家安全、生态文明和国防教育。(五)突出综合素质和通用能力培养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把劳动教育纳入公共课必修课程,加强学生劳动实践和实习实训。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把劳动素养评价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以实习实训课为主要载体开展劳动教育,其中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专题教育不少于每学年16学时。鼓励院校与企业等社会团体合作,共建共享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体育、美育课程,规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四、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六)完善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加强规划引导,推动形成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梯次发展、有序衔接、布局合理的技工教育体系。技师学院是优化技工教育结构和培育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载体,重点培养技师、预备技师、高级工等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高级工、中级工培养任务,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培养任务。修订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完善晋级和退出机制。落实技工院校实施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第二轮职业训练院建设试点,拓展评价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共实训、技能竞赛、师资研修、就业服务等功能,为技能人才成长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七)巩固招生规模面向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企业职工等各类群体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积极推进技工院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多举措多渠道扩大技工院校招收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组织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读技工院校。鼓励各地发挥基层就业服务站作用,广泛利用网站、微信等各种渠道资源,做好招生宣传,进行生源摸底,抓好报名动员组织等工作。坚持线上招生和线下招生多措并举,发挥多种招生渠道优势。规范招生秩序,定期清理并对外公开招生资质。将技工院校年度招生工作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加大组织落实和调度工作力度。(八)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技工院校全方位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类培训计划,承担培训任务,开展补贴性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不断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引导技工院校普遍设立企业培训工作站,开展职业培训包示范培训和订单定岗定向培训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突出高技能实训特色,重点围绕高精尖缺职业(工种),面向企业职工和高校毕业生等就业重点群体提供高端技能培训。加强新兴产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承担职业培训任务较重的技工院校,在原总量基础上及时核增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允许技工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教师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完善技工院校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九)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大力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面向企业职工开放技工院校一年以上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通道。依托校企深度合作的技师学院,联合产业龙头企业、行业头部企业建设产业学院。探索推行弹性学制,通过工学交替、校企双师联合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和技师。依托技工院校创建或与企业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技师研修交流、校企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等方式合作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聚焦新产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方向,开展企业技师培养培训。(十)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在技工院校全面推行职业技能评价,支持帮助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技工院校依托合作企业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将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培育为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面向各类就业群体提供培训评价服务,按规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技工院校学生通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大力加强校企合作(十一)支持企业等各方面力量举办技工教育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技工教育。发挥龙头企业、大型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积极推动企业和优质技工院校多元主体组建技工教育集团。对于确需移交的行业、企业办技工院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接管工作。大力支持民办技工院校发展,鼓励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技工院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推动技工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技工院校建设培训基地。(十二)持续拓展校企合作形式和内容主动吸纳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技工院校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实施,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促进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指导技工院校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促进校企共同招生招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议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创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形成“人才共有、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十三)推动校企合作服务职工技能提升鼓励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带动各类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发优质教育资源,推动发展“互联网+教育培训”模式。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共同组织开展基于工作场所的学习活动,积极为企业提供知识讲座、课程资源开发、技术辅导等服务,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技工院校的院系与企业车间、班组结对子,建立校企合作的学习团队,通过多种教育培训服务供给,为职工提供终身技能提升服务。六、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协调发展(十四)优化区域发展布局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推动部省共建,持续深化技工教育东西部协作。引导支持产业和人口集中度较高地区建好办好技师学院,结合实际,在地级城市及经济发达县市建好技工院校。实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综合考虑大型特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技能培训需求,支持提升一批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培育一批劳务技能品牌,培养一批高技能人才,办好全国乡村振兴技能大赛,更好发挥对培训的引领带动作用。健全人社领域常态化帮扶机制,加大东西部职业技能开发对口协作力度,对西藏、南疆四地州等地技工院校予以重点帮扶。(十五)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教研和理论研究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完善修订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支持和引导各地技工院校建设一批符合国家战略需要、与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特色专业。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优先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产业需要的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护理、康养、家政等一批人才紧缺的专业,改造升级钢铁冶金、化工医药、建筑工程、轻纺制造等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构建以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公共课课程标准、大类通用专业课课程标准、专业课程规范及专业教学标准等组成的技工教育教学标准体系。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规范开发。充分发挥各级教研机构作用,加强教研机构建设,加大研究工作力度,加强课程开发。做好技工教育理论研究,及时总结技工教育办学规律和人才培养模式。组织优秀教研成果展示交流活动,汇编推广技工教育优秀教研科研成果。(十六)加强教材管理和开发强化教材建设国家事权,贯彻党和国家教材工作总体要求和《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落实《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推进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和教材建设紧密结合,丰富教材品种和形式、提高质量。实施教材开发更新和使用推进计划,重点做好一体化教材和世赛成果转化教材开发。认真执行部颁教学标准,完善规划教材目录,加强教材宣传和使用情况检查督导。(十七)深化就业创业服务加强技工院校与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合作,共同组织开展招聘会、就业创业指导等多样化服务。按规定落实在就业、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的要求。完善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推动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认。推动技工院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参军入伍等相关政策,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规定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有关政策。加强创业创新培训师资培养,推动技工院校创业创新培训。鼓励各地支持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服务载体。定期举办全国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大赛,鼓励技工院校师生积极参与中国创翼等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十八)强化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并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一体化教师标准,完善教师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技工院校可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技工院校公开招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时,岗位所需条件可设置为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通过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技工院校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任教。(十九)规范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修订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籍分类注册管理的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调整改版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将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等信息在毕业证书上予以明确体现,为毕业生各项政策待遇落实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弹性学制、学分制管理,支持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业创新、竞赛活动。健全学校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实习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体系,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学生心理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完善联防联控和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加快发展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加强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七、保障措施(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高度重视本规划的组织实施。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条件,细化具体任务目标和推进措施,有序推进规划落实。充分依托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等工作领导机制,协调加大技工教育整体领导支持力度,确保完成本地区规划任务。(二十一)密切协调合作各地要从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出发,将技工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筹划,合理布局,协调实施。要加强与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的协调配合,整合各类相关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社会合力,共同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发展。(二十二)优化发展环境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切实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挖掘宣传基层和一线技能人才成长成才,通过辛勤劳动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典型事迹,深入开展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技能中国行”等主题宣传,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二十三)落实监督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层层压实责任,完善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实行动态跟踪指导,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定期总结规划实施工作,推广先进经验,认真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调整完善政策措施,抓好任务落实。
阅读全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21年10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顶层设计,部署推动一系列改革,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建立健全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改革,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五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稳步提高,国内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从“十二五”末的6.3件增加到15.8件,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数量位居世界前列,质量稳步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持续提高,交易运营更加活跃,转移转化水平不断提升,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超过11.6%,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7.39%。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加大,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保护能力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提高到80.05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的知识产权合作扎实推进,形成“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局面。总的看,“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知识产权事业实现了大发展、大跨越、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有效支撑了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当前,知识产权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为: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不足,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仍然存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有待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不够充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不足,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等。“十四五”时期,做好知识产权工作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坚持强化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工作,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保护能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开放合作。推动知识产权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多边合作,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坚持系统协同。树立系统观念,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系统治理效能。(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迈上新台阶。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实施,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更多涌现,有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运用取得新成效。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更加健全,知识产权流转更加顺畅,知识产权转化效益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和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步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知识产权服务达到新水平。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保护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序发展,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进一步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取得新突破。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更加有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实现新进展,海外知识产权获权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三、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推进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完善与国防建设相衔接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面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健全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立跨部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共享制度。制定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体育赛事节目、综艺节目、网络直播等领域著作权保护制度。完善红色经典等优秀舞台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措施。完善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健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完善中医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和保护机制。健全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制度。(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制定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研究建立针对进口贸易的知识产权境内保护制度。完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置,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完善专门法院设置。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与审判机制、检察机制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开展适应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简易程序试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案件指定管辖机制作用,有效打破地方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确权、行政执法、调解、仲裁、公证存证等环节的信息沟通和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形成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准确适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移送刑事司法标准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范刑罚适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培养和选拔,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管理、区域协调和涉外事宜统筹等方面事权。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制度建设。建立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规范,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净化消费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更好发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区域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假冒专利、商标侵权、侵犯著作权、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强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效遏制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完善专利、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强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队伍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装备现代化、智能化水平,利用新技术手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效率及精准度。依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断完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调解、仲裁、公证、社会监督等人才的选聘、培养、管理、激励制度。推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投诉受理处理、诉讼调解对接、调解仲裁对接、行政执法与调解仲裁对接等机制。探索维权援助社会共治模式,鼓励高校、社会组织等开展维权援助工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技术标准。建立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国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积极支持地方开展工作试点。制定覆盖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的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建设。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修复制度建设。推动全国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健全高质量创造支持政策,加强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基础软件、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探测等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在立项和组织实施各环节强化重点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和质量管理。优化专利资助奖励等激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完善适应创新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审查管理体系,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升专利商标审查机构能力水平,强化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全流程审查质量管控,提升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质量。提高专利、商标审查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审查资源配置,加强智能化技术运用,提升审查效能,缩短审查周期。完善专利、商标审查模式,加强审查与产业发展的政策协同和业务联动,满足产业绿色转型和新领域新业态创新发展等社会多样化需求。(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完善以质量和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统计指标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量统计监测和反馈机制。严格规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行为,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代理行为,以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代理行为,依法依规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置。加强信用监管和行业自律,严厉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支撑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九)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推进国有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充分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推动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有效落实国有企业知识产权转化奖励和报酬制度。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决策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推动在重点产业领域和产业集聚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培育发展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能力。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和运行机制。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和披露利用。加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状况统计调查。(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质物处置机制,建设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支持银行创新内部考核管理模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单列信贷计划和优化不良率考核等监管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作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鼓励开发智能化知识产权评估工具。(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促进产业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深度合作,引导开展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围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加强专利布局和运用。引导建立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模式,增强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力。推动在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领域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构筑产业专利池。促进技术、专利与标准协同发展,研究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南,引导创新主体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技术标准。健全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工作机制。(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效益。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效能。推动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实施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打造一批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强企。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分级分类开展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和建设工作。引导创新主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和监管机制。(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知识产权融入产业创新发展。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指导地方制定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健全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机制,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监测评价。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实施版权创新发展工程,打造版权产业集群,强化版权发展技术支撑。推动地方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制度,健全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地理标志产业融合发展。完善绿色知识产权统计监测,推动绿色专利技术产业化,支撑产业绿色转型。(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助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优化央地合作会商机制,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面向省、市、县及园区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强化区域间合作互助,促进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共同发展。鼓励地方探索构建符合区域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推动京津冀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强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打造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高地。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立知识产权金融生态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支持香港建设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加强涉农知识产权运用,助力乡村振兴。(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十一)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加快知识产权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推进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建设,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所在地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行业、产业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可及性和普惠性。加强知识产权网络安全建设,健全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持续增强网络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健全公共服务支持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分级分类建设,省级公共服务机构实现全覆盖,地市级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力争达到50%,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支持开展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合作。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提升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社团、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重点支持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有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科院、中国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数据标准制定,提高数据质量,维护数据安全,完善知识产权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和服务规范。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加大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放力度,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相关规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研究分析和发布。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数据标准制定,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数据交换。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创新公共服务形式,丰富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明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和范围,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十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服务向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保险、资产评估等增值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快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基础标准、支撑标准、产品标准、质量标准。深入实施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引导国际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开展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培育一批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全国执业专利代理师达到4万人。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公益代理和维权援助。(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需求,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对接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工作机制,重点提供专利导航等高端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规范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存档等各项抽查检查工作程序,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长效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完善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并推广应用评价结果。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监测机制,利用新技术手段快速精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加大行业自律惩戒力度。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评价系统,及时公开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评价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十三)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积极参与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磋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积极参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组织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积极研究和参与数字领域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推进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谈判。妥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争端,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合作磋商。在相关谈判中合理设置知识产权议题。深入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谈判。积极推进同其他国家和地区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议题谈判。研究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开展地理标志协定谈判。(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水平。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建设。巩固和完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平台,扩大合作项目规模和储备。深度参与金砖国家、中美欧日韩、中日韩、中国-东盟等小多边知识产权合作,加强与各方政策和业务规则交流,支持产业界积极参与相关合作机制。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加强防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国际合作。(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环境。深化与国际和地区组织、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完善合作布局。加强面向周边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培训,支持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加强药物及新冠病毒疫苗研发等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贸易对象国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事务沟通协调机制。(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便利知识产权海外获权。强化知识产权审查业务合作,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重点推动相关国家共享专利、植物新品种等审查结果。引导创新主体合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服务体系等渠道,提高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建立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国际趋势跟踪研究基地,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互联网企业走出去等重点前沿问题的研究。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国外展会知识产权服务站工作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保险业务。积极发挥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海外服务保障工作。(中央宣传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和文化建设,夯实事业发展基础(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推进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依程序设置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点,支持有关单位依程序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科点,研究设置知识产权硕士专业学位。推动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开发一批知识产权精品课程。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理工科高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和课程。设立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做好知识产权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知识产权人才能力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分类培训体系,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研究管理机制,强化智库建设,鼓励地方开展政策研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人员培养,分层次分区域持续开展轮训。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设理论与实务联训基地。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培训体系,提高服务业人才专业能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构建知识产权大宣传格局。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统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用好融媒体,健全知识产权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活动宣传、媒体传播报道、学界文章影响、国际文化交流相互促进的知识产权传播大矩阵。持续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等品牌宣传活动。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推动知识产权文化与法治文化、传统文化、创新文化、诚信文化深度融合。大力宣传锐意创新和诚信经营的典型企业,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开展贴近时代、贴近百姓、贴近生活的知识产权文化惠民活动。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云博物馆。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投入。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理论和学术研究,以文化为媒,提升文化软实力。(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实施保障(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好本规划部署的各项任务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加强宣传解读,制定年度推进计划,确保规划有序推进。相关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规划实施,主动作为,发挥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有关部门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鼓励探索创新。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规划实施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创新思路,积极探索积累务实管用、科学精准的具体举措,不断丰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多渠道投入机制,推进规划重大工程项目落地,促进规划有效实施。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和资源支持。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创新投入模式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关部门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狠抓工作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通过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任务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阅读全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21年度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专题研讨班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努力写好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奋进之笔”,根据《教育部2021年工作要点》,决定2021年度继续举办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专题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提高站位、凝聚共识,提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开展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理论修养、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推进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创新发展。 二、培训形式 专题研讨班邀请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高等学校校长和全国知名专家授课,重点就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发展理念、改革举措等问题进行深入学习研讨。专题研讨班以专题报告、案例教学、分组研讨等形式组织实施。 三、培训对象 2021年度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专题研讨班共举办2期,培训对象分别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高等学校现任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高等学校院(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见附件1),在学员选调上重点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四、培训经费 专题研修班经费由教育部专项经费列支,学员报到时要求的核酸检测及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自理。 五、考核结业 2021年度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专题研讨班分别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承办,请各承办单位按《教育部干部培训项目评估办法》要求组织评估。考核合格者,由承办单位颁发结业证书。 六、有关要求 专题研讨班列入《2021年教育部干部培训班次计划》,学员选派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选派学员参训,确保学员脱产学习。学员在培训期间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学习培训、疫情防控、安全保密和廉洁自律等各项纪律规定,完成培训任务。 七、报名事宜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推荐参加研讨班的人选,于研讨班举办前10日,将加盖公章的学员推荐表和名额汇总表(见附件2、附件3)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承办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和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按要求直接填写学员推荐表,报承办单位。联系方式: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艺国处高军,电话:010-66096474。附件:1.2021年度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专题研讨班计划 2.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专题研讨班学员推荐表 3.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专题研讨班学员名额汇总表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0月9日
阅读全文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教材办〔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相关负责机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办公厅,部属各高等学校,各教材出版机构: 为加强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获奖对象的宣传推广,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设计了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制定了《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即可按照管理办法规范使用。 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用标志是对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获奖对象进行宣传推广使用的规范标志,分为彩色标志和单色标志(附件1),寓意“引航正向、扬帆前行”。 第二条 专用标志仅限于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组织推荐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机构、获奖对象或其所在单位、获奖教材编写出版机构或编审人员所在单位使用。 第三条 使用专用标志时,可以矢量图(附件2)为基准,同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以专用标志中的文字可识别为宜,不得变更其图案、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标准等。 第四条 获奖教材使用专用标志时,须遵循以下规范: (一)获奖教材封面、封底或书脊使用彩色专用标志,扉页可使用单色标志;推荐使用直径为20-30mm。 (二)获奖教材封面、扉页或封底使用专用标志时,须与“全国优秀教材*等奖”字样配合使用;字样可置于专用标志正下方或右侧(附件3),颜色推荐使用黑色或白色,字体、字号与专用标志和谐为宜。书脊上方可单独使用专用标志。 (三)基础教育国家课程获奖教材可在封面统一使用直径30mm的彩色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置于教材审核(审定)标志右侧,与审核(审定)标志保持2mm间距、圆心水平对齐;“全国优秀教材*等奖”字样置于专用标志正下方(附件4)。 第五条 专用标志用于获奖教材时,教材书号须与国家教材委员会发布的获奖教材书号一致。获奖教材改版(书号改变)后不得继续使用专用标志,可在教材适当位置标注“本教材第*版曾获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全国优秀教材*等奖”字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或变相扩大专用标志使用范围,不得盗用、仿冒专用标志。附件:1.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 2.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矢量图 3.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字样使用示例 4.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材使用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示例
阅读全文教育部关于公布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函〔202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于5月20日至7月21日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27个赛区成功举办。共有来自全国32个省级行政区的2930支队伍、6572名选手和4690名指导老师参加了中、高职组102个项目的比赛。现将一、二、三等奖获奖选手、优秀指导教师及所在学校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赛事总结工作,充分用好比赛资源,发挥大赛对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构建高质量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名单(中职组) 2.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名单(高职组)教育部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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