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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亚庆部长:大力推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和提质升级 (人民日报)

大力推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和提质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部长肖亚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深刻总结2021年经济工作,深入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对2022年经济工作作出重大部署,为我们做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制造业是国家经济命脉所系,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记“国之大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大力推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和提质升级,以实际行动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强调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并对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过去的一年极不平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工业和信息化系统积极应对复杂严峻形势,克服困难挑战,工业经济总体保持恢复发展态势,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2021全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9.6%,比2020年提高6.8个百分点,两年平均增长6.1%。其中,制造业增加值增长9.8%,两年平均增长6.6%;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27.4%,提高1.1个百分点;制造业增加值规模达到31.4万亿元,连续12年位居世界首位。同时,新型显示、工业母机、新材料等领域攻关取得阶段性成效,重点产业链保持安全稳定,光伏、风电、船舶等产业链国际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产业结构加快优化升级,高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带动作用增强,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深入推进,龙头企业引领和带动作用增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步伐加快。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5G应用赋能千行百业成效显著,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数字经济呈现蓬勃发展势头。当前,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从国际看,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全球疫情走势仍存在很大变数,世界经济增长动能有所减弱,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转向的外溢效应不容忽视。从国内看,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在工业领域体现更为明显,市场需求不足,企业综合成本居高不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还存在一些风险,招工难、用工贵、创新人才缺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但更要看到,我国发展韧性强、潜力大,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工业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恢复发展的总体态势没有改变,工业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具有良好基础和许多有利条件。今年我们党将召开二十大,做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意义重大。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目标,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把工业稳增长摆在最重要的位置,着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和提质升级,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坚实支撑。全力以赴稳增长,筑牢经济“压舱石”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和增长引擎,工业稳则经济稳。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要扛稳抓牢肩负的重大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强化政策支持,解决有关问题,充分发挥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的关键性作用,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筑牢经济“压舱石”。全力提振工业经济,确保一季度平稳接续。在当前工业经济增长有压力的形势下,稳定一季度增长至关重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作工业经济的决策部署,会同相关方面抓好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落实,提振市场信心,确保今年开好局。组织开展工业稳增长督导调研,压紧压实地方责任,督促各项政策举措落实到位。加强工业大省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做好政策研究和储备。尽快打通重点产品供给堵点卡点,有效畅通工业经济循环。当前,供给约束持续显现,保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困难和压力增多。加强能源、物流、用工等要素保障协调,建立重点行业大宗原材料上下游供应长协机制,优先保障基础工业产品、重要生活物资、农资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行。实施汽车芯片攻坚行动,鼓励内外资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整车和零部件企业加强研发应用合作,提升芯片供给能力。着力提振工业有效投资,保当前增长、增发展后劲。抓好“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和项目实施,启动实施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加快5G和千兆光网建设进度。编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引导地方加快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实施和重点外资企业服务保障,支持外资企业加大对中高端制造、研发中心等的投资。充分挖掘内需潜力,积极扩大消费需求。坚定落实扩大内需战略,扩大消费需求,改善供给质量,更好发挥消费对工业稳增长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等政策,开展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深入推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加快培育和发展智能网联汽车、冰雪装备、智慧健康养老、超高清视频、安全应急等产业,引导和扩大信息消费。落实稳外贸政策措施,推动国际物流降本增效,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千方百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升“专精特新”发展水平。中小企业是稳定工业经济的重要力量。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央地联动,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督查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扎实抓好财政税费、金融信贷、保供稳价等助企纾困政策落实,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困难问题。精准做好中小企业服务,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一起益企”服务行动,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着力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再培育3000家左右“小巨人”企业,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支持更多中小企业成长为“单打冠军”和“配套专家”。坚持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也是拓展工业增长空间、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坚持高质量发展主题,在稳的前提下在重点和关键领域积极进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高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持续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加强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工业领域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深入推进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应用示范。发挥“链主”企业作用,围绕工业母机等产业链,按“一链一策”“一企一案”,推动“链主”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构建协同创新联合体和稳定配套联合体,形成以“链主”企业为中心、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体系。实施制造业集群发展专项行动,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汽车、新材料等领域培育一批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培育一批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创新发展。部署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一批攻关任务,推动新材料、新能源、农机装备等发展。聚焦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领域,支持优势地区建设国家级创新应用先导区,开放典型应用场景,带动技术和产品迭代升级。新建一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地方共建创新中心,鼓励地方创建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完善产学研用深度协同的创新模式,增强关键共性技术供给。纵深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培育企业数字技术应用能力。推动先进制造业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服务型制造,促进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挖掘推广一批“5G+工业互联网”产线级、车间级典型应用场景,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进基地、进园区、进集群。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实施智能制造标准领航行动,制定装备数字化发展政策措施。提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支撑能力,加快软件、大数据等产业发展,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用,促进5G应用创新发展,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稳步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稳妥有序,统筹实施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出台工业领域及重点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实施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行动,加强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示范应用。严格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政策,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工业节能监察和节能诊断服务,抓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加快工业绿色低碳标准研制,推动建立数字化碳管理体系,建设重点行业碳达峰公共服务平台。增强绿色低碳产品供给能力,为各领域碳达峰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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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二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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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 2022 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工厅信管〔2022〕256 号)

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2022 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工厅信管〔2022〕256号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经商各单位同意,现将《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2022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附件: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2022年工作计划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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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 (教师〔2022〕6 号)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教师〔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村振兴局,部属师范大学: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要求,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加强高水平教师教育体系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教师队伍,着力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教育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2年4月2日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  高质量教师是高质量教育发展的中坚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着力推动教师教育振兴发展,努力造就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下同)教师队伍,为加快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来抓,加快构建教师思想政治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业务能力建设相互促进的教师队伍建设新格局。遵循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高素质教师人才培养为引领,以高水平教师教育体系建设为支撑,以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筑基提质、补短扶弱、做优建强、全面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整体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教书育人能力素质,促进教师数量、素质、结构协调发展,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奠定坚实的师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师德为先。把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首要位置,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教师的政治意识、政治能力,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突出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推动教师以德施教、以德立身。  ——坚持质量为重。服务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高质量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学校、社会各方深度参与教师教育,强化师范院校在教师教育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推进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创新师范生教育实践和教师专业发展机制模式,提升教师培养培训质量。  ——坚持突出重点。按照乡村振兴重大战略部署和振兴教师教育有关要求,立足重点区域和人才紧缺需求,适应区域、学段、学科等发展需要,加强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等,加大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师范院校、教师发展机构建设和高素质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增加紧缺薄弱领域师资培养供给。  ——坚持强化保障。中央带动、分级实施,鼓励支持各地创新教师编制、职称、考核评价、待遇保障等方面举措,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综合改革,提高教师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水平,统筹规划、以点带面、辐射引领、整体发展,形成综合保障体系。  (三)目标任务。到2025年,建成一批国家师范教育基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经验,培养一批硕士层次中小学教师和教育领军人才。完善部属师范大学示范、地方师范院校为主体的农村教师培养支持服务体系,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定向培养一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师范生生源质量稳步提高,欠发达地区中小学教师紧缺情况逐渐缓解,教师培训实现专业化、标准化,教师发展保障有力,教师队伍管理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到2035年,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建成教育强国要求,构建开放、协同、联动的高水平教师教育体系,建立完善的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形成招生、培养、就业、发展一体化的教师人才造就模式,教师数量和质量基本满足基础教育发展需求,教师队伍区域分布、学段分布、学历水平、学缘结构、年龄结构趋于合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设显著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明显提升,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二、具体措施  (一)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教师培养培训课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首要必修课程,开展常态化的学习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四个相统一”,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大力开展“四史”特别是党史学习教育,精选体现正确价值导向的优秀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组织和引导师范生、教师阅读观看,加强价值引领,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引导广大师范生、教师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强化师范毕业生思想政治考察,健全标准、程序,把好第一道关口。加强教师教育院校、中小学党组织、团组织建设,做好在优秀师范生、中小学教师中发展党员、团员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推进师德培育涵养,将各类师德规范纳入新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教师全员培训必修内容。创新师德教育方式,通过榜样引领、情景体验、实践教育、师生互动等形式,激发教师涵养师德的内生动力。将师德师风建设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在资格认定、教师招聘、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完善教师荣誉表彰制度,加大优秀教师典型表彰宣传力度。深入落实新时代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加大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力度,持续开展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通报。指导各地各校开展师德警示教育,德法并举,提高警示教育实效性。提升全体教师法治素养。推进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进师德师风基地建设,推动师德师风建设模式探索、方法创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建设国家师范教育基地。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国家师范教育基地,构建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综合大学参与、教师发展机构为纽带、优质中小学为实践基地的开放、协同、联动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基地建设重在加强师范生专业能力发展中心建设和师范专业建设,深化教师教育改革,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大在教育硕士、教育博士授予单位及授权点方面对师范院校的引导支持力度,支持高水平综合大学开展教师教育,推动师范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四)开展国家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试点。鼓励支持地方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高校、教师发展机构、中小学等协同,开展区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试点,内容包括师范生培养、教师专业发展、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加快构建现代教师队伍治理体系,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五)建立教师教育协同创新平台。鼓励支持高水平师范院校建立教师教育协同创新平台,推动优质课程资源共享、学科建设经验分享、教育科研课题共同研究,整体提升我国教师教育的办学水平。充分发挥部属师范大学的引领示范作用,建立部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师范人才培养协同机制,支持区域内相关院校在教育科学研究、教师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师范人才培养和基础教育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依托部属师范大学等高水平师范院校,为地方师范院校定向培养博士层次教师教育师资。支持部分办学历史悠久、质量优质、效益明显、地方发展急需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  (六)实施高素质教师人才培育计划。持续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推动本科和教育硕士研究生阶段整体设计、分段考核、连续培养的一体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模式改革,推进高素质复合型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推进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攻读教育硕士工作,加强履约管理。继续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扩大教育硕士、教育博士招生计划。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遵循教师成长规律,改革师范院校课程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手段,强化教育实践环节,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实施新周期名师名校长领航计划,培养造就一批引领教育改革发展、辐射带动区域教师素质能力提升的教育家。搭建教师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的“立交桥”。支持在职教师学习深造,提升学历。  (七)实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支持部属师范大学和高水平地方师范院校,根据各地需求,每年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定向培养一批高素质教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各地进一步加大县域普通高中和乡村学校教师补充力度。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以下简称优师计划)提前批次录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到定向就业县中小学履约任教不少于6年,由定向就业县人民政府按定向培养计划统筹落实就业工作,确保岗位和待遇保障。鼓励支持履约任教的优师计划师范生职后专业发展,建立跟踪指导机制,持续提升教书育人本领。  (八)深化精准培训改革。聚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理念、要求和教育教学方法变革,以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教师校长培训为重点,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辐射带动作用,实施五年一周期的“国培计划”,示范引领各地教师全员培训开展。发挥国家教师发展协同创新实验基地建设的示范作用,通过建立标准、项目拉动、转型改制等举措,推动各地构建完善省域内教师发展机构体系,建强县级教师发展机构及培训者、教研员队伍。优化培训内容、打造高水平课程资源,建立完善自主选学机制和精准帮扶机制,创新线上线下混合式研修模式,提升中小学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科学素养。  (九)改进师范院校评价。推进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明确师范院校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学科评估基本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教师教育规律的师范类“双一流”建设评价机制,切实推动师范院校把办好师范教育作为第一职责,将培养合格教师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推动师范专业特色发展、追求卓越。  (十)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教师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持教师资格证上岗任教。推进师范生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开展教师教育院校师范类专业办学质量审核。继续做好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和优师计划师范生免试认定改革工作,教师教育院校对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核。严格教师资格申请人普通话水平要求,提高新任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水平。  (十一)优化义务教育教师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大音体美、劳动教育、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紧缺学科教师补充力度,重点加强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发挥优秀教师、校长的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整体提升学校育人能力。完善交流轮岗激励机制,将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3年以上作为选任中小学校长的优先条件。城镇教师校长在乡村交流轮岗期间,按规定享受乡村教师相关补助政策。实施银龄讲学计划,鼓励支持乐于奉献、身体健康的退休优秀校长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加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支持地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解决教师队伍住房困难问题。  (十二)优化教职工编制配置。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挖潜创新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有关政策精神,在总量内盘活用好现有事业编制资源,按照标准及时核定教职工编制,优先满足中小学教育发展需要。各地要坚持创新管理,综合需求变化情况,加强人员和编制的动态调整,不断提高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十三)深化教师职称改革,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对长期在乡村学校工作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可按规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受各地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出台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适当提高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进一步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具备条件的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依据标准自主评聘中、初级职称和岗位,按照管理权限推荐或聘用高级职称和岗位,鼓励地方进一步探索具备条件的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自主评聘高级职称和岗位。  (十四)加强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要求,落实好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合理确定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提高教龄津贴标准。各地绩效工资核定要向乡村小规模学校、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等倾斜,要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一线教师、从事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倾斜。各地要继续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地位待遇,形成“学校越边远、条件越艰苦、从教时间越长、教师待遇越高”的格局。  (十五)推进教师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完善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服务支撑功能。完善国家教师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精准到人,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信息化决策和便捷化服务支撑。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确保教师信息安全。深入实施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行动,探索人工智能助推教师管理优化、教师教育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教育精准帮扶的新路径和新模式,总结试点经验,提炼创新模式,逐步在全国推广使用,进一步挖掘和发挥教师在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中的作用。  三、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建立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工作协调制度,推动发挥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地及有关高校要建立强师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协调。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强化督导结果运用。  (二)政策保障。各地要满腔热情关心教师,完善教师评价制度和标准,制订出台当地教师激励支持政策,推进中小学教师减负,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要将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待遇保障作为底线要求,支持服务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三)经费保障。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持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实施。各地要优化支出结构,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加大对师范院校支持力度,适时提高师范专业生均拨款标准,重点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提高教师待遇保障。严格落实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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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举办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的通知 (教高函〔2022〕2 号)

教育部关于举办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教高函〔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给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重要回信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加快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定于2022年4月至10月举办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我敢闯,我会创。  二、总体目标  更中国、更国际、更教育、更全面、更创新,传承和弘扬红色基因,聚焦“五育”融合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激发青年学生创新创造热情,线上线下相融合,打造共建共享、融通中外的国际创新创业盛会,开启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新征程。  ——更中国。更深层次、更广范围体现红色基因传承,充分展现新发展阶段高水平创新创业教育的丰硕成果,集中展示新发展理念引领下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中国方案,提升高等教育新时代感召力。  ——更国际。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汇聚全球知名高校、企业和创业者,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搭建全球性创新创业竞赛平台,提升中国高等教育的影响力。  ——更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深度融合,弘扬劳动精神,加强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造就理想信念坚定、勇于创新创造的新时代青年奋斗者,提升高等教育新时代塑造力。  ——更全面。鼓励各学段学生积极参赛,形成创新创业教育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留学生教育等各类各学段的全覆盖,打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各环节,提升高等教育新时代引领力。  ——更创新。丰富竞赛形式和内容,优化赛制选拔,改革赛事组织,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促进高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提升高等教育新时代创造力。  三、主要任务  以赛促教,探索人才培养新途径。全面推进高校课程思政建设,深入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不断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引领各类学校人才培养范式深刻变革,形成新的人才培养质量观和质量标准,切实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以赛促学,培养创新创业生力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高水平自立自强,激发学生的创造力,激励广大青年扎根中国大地了解国情民情,在创新创业中增长智慧才干,坚定执着追理想,实事求是闯新路,把激昂的青春梦融入伟大的中国梦,努力成长为德才兼备的有为人才。  以赛促创,搭建产教融合新平台。把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用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形成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新局面。  四、大赛内容  (一)主体赛事。包括高教主赛道、“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职教赛道、萌芽赛道和产业命题赛道(详见附件1—5)。  (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详见附件2)。  (三)同期活动。即“创撷硕果”——国际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展、“创联虹桥”——大赛优秀项目资源对接会、“创享未来”——“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世界高等教育发展校长论坛。  五、组织机构  (一)大赛由教育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共青团中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重庆大学承办。  (二)大赛设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组委会),由教育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教育部和重庆市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作为成员,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  (三)大赛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等工作。  (四)大赛设立纪律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赛事组织、参赛项目评审、协办单位相关工作等进行监督,对违反大赛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理。  (五)大赛总决赛由中国建设银行冠名支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积极争取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对省级赛事的赞助支持。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成立相应的赛事机构,负责本地比赛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和推荐等工作。  六、参赛要求  (一)参赛项目能够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各领域现实需求,充分体现高校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培育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制造业、农业、卫生、能源、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数字技术与教育、医疗、交通、金融、消费生活、文化传播等深度融合(各赛道参赛项目类型详见附件)。  (二)参赛项目应弘扬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实、健康、合法。不得含有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资源等必须拥有清晰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物权。如有抄袭盗用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违背大赛精神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刻丧失参赛资格、所获奖项等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三)参赛项目只能选择一个符合要求的赛道报名参赛,根据参赛团队负责人的学籍或学历确定参赛团队所代表的参赛学校,且代表的参赛学校具有唯一性。参赛团队须在报名系统中将项目所涉及的材料按时如实填写提交。已获本大赛往届总决赛各赛道金奖和银奖的项目,不可报名参加本届大赛。  (四)参赛人员(不含产业命题赛道参赛项目成员中的教师)年龄不超过35岁(1987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有关学校要严格开展参赛项目审查工作,确保参赛项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查主要包括参赛资格以及项目所涉及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财务状况、运营、荣誉奖项等方面。  七、比赛赛制  (一)大赛主要采用校级初赛、省级复赛、总决赛三级赛制(不含萌芽赛道以及国际参赛项目)。校级初赛由各院校负责组织,省级复赛由各地负责组织,总决赛由各地按照大赛组委会确定的配额择优遴选推荐项目。大赛组委会将综合考虑各地报名团队数(含邀请国际参赛项目数)、参赛院校数和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情况等因素分配总决赛名额。  (二)大赛共产生3500个项目入围总决赛(港澳台地区参赛名额单列),其中高教主赛道2000个(国内项目1500个、国际项目500个)、“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500个、职教赛道500个、萌芽赛道200个、产业命题赛道300个。  (三)高教主赛道每所高校入选总决赛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职教赛道每所院校入选总决赛项目各不超过3个。产业命题赛道每道命题每所院校入选项目总数不超过3个。萌芽赛道每所学校入选全国总决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  八、赛程安排  (一)参赛报名(2022年4—7月)。参赛团队通过登录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cy.ncss.cn)或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或“中国互联网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任一方式进行报名。在服务网“资料下载”板块可下载学生操作手册指导报名参赛,微信公众号可进行赛事咨询。评审规则将于近期公布,请登录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查看具体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有关学校负责审核参赛对象资格。  报名系统开放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报名截止时间由各地根据复赛安排自行决定,但不得晚于7月31日。国际参赛项目通过全球青年创新领袖共同体促进会官网进行报名(网址:www.pilcchina.org),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初赛复赛(2022年6—8月)。各地各学校登录cy.ncss.cn/gl/login进行大赛管理和信息查看。省级管理用户使用大赛组委会统一分配的账号进行登录,校级账号由各省级管理用户进行管理。初赛复赛的比赛环节、评审方式等由各校、各地自行决定,赛事组织须符合本地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并制定应急预案。各地应在8月15日前完成省级复赛,并完成入围总决赛的项目遴选工作(推荐项目应有名次排序,供总决赛参考)。国际参赛项目的遴选推荐工作另行安排。  (三)总决赛(2022年10月)。大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另设省市组织奖、高校集体奖及若干单项奖。入围总决赛的项目将通过网评和会评,择优进入总决赛现场比赛,决出各类奖项。大赛组委会通过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为参赛团队提供项目展示、创业指导、人才招聘、资源对接等服务,各项目团队可登录上述网站查看相关信息,各地可利用网站提供的资源,为参赛团队做好服务。  九、工作要求  (一)宣传发动。各地各校要认真做好大赛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确保参赛师生充分了解大赛、积极参与大赛。  (二)协调组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高教、职教和基教等职能处室共同参与,组织做好省内比赛和项目推荐工作。  (三)提供支持。各校要做好学校初赛组织工作,为在校生和毕业生参与竞赛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将为参赛团队提供多种资源支持。  (四)扩大共享。各地各校要结合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依托国家高等教育智慧教育平台,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共享,推动创新创业项目对接和落地转化。  (五)疫情防控。各地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遵守属地管理原则,科学制订赛事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有序推进大赛的组织筹备。  十、其他  本通知所涉及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所有。  十一、联系方式  (一)大赛工作QQ群号为:530012505,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加入该群,便于赛事工作沟通交流。  (二)大赛组委会联系人:  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  萧潇  联系电话:010-68352259  电子邮箱:jybdcw@chsi.com.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3座  邮编:100044  重庆大学  曾梦茹  联系电话:023-65102675  传真:023-65102675  电子邮箱:cqucx@cqu.edu.cn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  邮编:400044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  周建林  联系电话:010-66097850  电子邮箱:internetplus@moe.edu.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  邮编:100816附件:1.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高教主赛道方案     2.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方案     3.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职教赛道方案     4.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萌芽赛道方案     5.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产业命题赛道方案教育部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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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 (教职成厅〔2022〕1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可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由教育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校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三、压实高校的办学主体责任。高校要秉承公益性原则,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厘清高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要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联合学校财务、审计、教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整改或者撤销。对停止招生或撤销的校外教学点,高校须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合作或放任“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支持、引导有条件的高校直接通过校本部集中面授与线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举办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四、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校外教学点的职责要求。高校应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通过与设点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方式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约束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校外教学点的职责及其权利和义务,以及中止合作协议的情形等。高校要指导校外教学点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配合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五、落实落细教育教学各环节要求。高校要按照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要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主讲教师须全部由高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高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高校认定选用。国家开放大学主讲教师由其总部和分部正式聘用,辅导教师可由分部认定选用。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高校要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高校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要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六、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高校要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高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高校保存。七、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主办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国家开放大学校外教学点教师酬金由总部、分部财务部门分别据实支付。八、完善校外教学点分级管理体制。教育部负责制定全国校外教学点的宏观管理政策,统筹指导全国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配合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有关工作。高校负责本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与管理。设点单位负责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根据《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见附件),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九、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纳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各地可根据本省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本省校外教学点管理要求,对省域内每个设点单位承接的高校校外教学点数和开设的专业数等作出上限规定,对省域内校外教学点布局进行统筹规划。要对高校提交的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进行严格评议,重点关注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办学条件是否达标、开设的专业与当地人才培养需求是否匹配等。对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和专项评估,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买卖生源、代学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要建立“线上+线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惩戒。对校外教学点存在违规办学、点外设点、恶性抢夺生源、搭车收费牟利、教育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无序、变相买卖文凭、履行职责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给予高校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等处罚,将相关设点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十、加强组织实施。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2年12月底,各地各高校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现有校外教学点的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从2023年1月起,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开展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对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备案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可从2023年起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可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附件: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4月8日附件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第一条 高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校外教学点、开放大学在系统外的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依照本指引进行。第二条 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二)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三)具有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四)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四)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可开设专业的基本要求:(一)高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本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各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二)高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三)高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进行,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一)高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拟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需同时提交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作为“停招”的校外教学点予以登记。备案材料包括:1.备案表(见附表1);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3.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7.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此外,地方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前取得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意见(在备案表签署)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二)每年4月底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参考要点见附表2)并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拟设校外教学点,督促高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向教育部提出备案建议。备案和登记结果以及有关意见建议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教育部(汇总表见附表3)。(三)每年6月底前,教育部结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统筹确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抽查;向社会公布全国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情况。第六条 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三)高校与校外教学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五)高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高校需在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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