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的通知 (教发厅函〔2022〕11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2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确保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验室有序运行,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号)和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开展2022年度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1.教育部主要负责组织教育部直属高校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联合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实验室安全开展飞行检查。  2.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所属高校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3.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属地地方高校开展实验室(含高等职业院校实训室,下同)安全检查工作。  二、工作要求  各高校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各高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统筹,指导高校开展好专项行动,认真组织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后续督促整改工作。各高校要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完善高校实验室分级分类和危险源管控分级管理体系,以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为抓手,以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为目标,掌握防范实验室安全风险的主动权;要扎实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排查,重点做好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安全及生物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营造安全和谐的教学、科研环境。  三、工作安排  本次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统筹,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高等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协调组织,检查对象为全国高校实验室。中职学校实验室(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加强督促检查。  (一)高校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3—4月)  1.各高校按照要求进行部署动员,召开专题部署动员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检查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年)》(附件),组织对各类实验室进行自查。  2.各高校应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要求所有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账。  3.请教育部直属高校、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将《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安全自查工作总结》《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安全自查工作总结》于4月29日前报送至教育部。  (二)现场检查阶段(2022年5—6月)  1.教育部、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组织专家对所属全部高校开展进校检查工作。鼓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与中央高校主管部门联合对属地中央高校开展检查。请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和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形成本单位《现场检查情况总结报告》于6月30日报送教育部。  2.教育部将联合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开展飞行检查。  3.近年发生过安全事故、前期排查中发现过重大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未达到要求、上一次现场检查整改不到位的高校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整改阶段(2022年7—8月)  教育部直属高校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后,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向教育部提交《高校实验室安全整改总结报告》;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所属高校整改情况,形成本单位《高校实验室安全整改总结报告》报送教育部,截止日期均为8月31日。  (四)回头看阶段(2022年9—10月)  教育部根据前期检查情况,联合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和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安全检查入校回头看,重点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安全隐患整改横到边、纵到底、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于安全检查工作敷衍了事,存在风险隐患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单位,教育部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进行追责。对于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1.相关报告模板请在http://www.cutech.edu.cn/cn/index.htm下载。  2.请将相关报告纸质版(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光盘(含报告WORD版和PDF扫描版)一并邮寄至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  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李人杰 010-66097435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王繁 010-66097856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吴智兵 010-66096266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 孔翦 010-62515300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5号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804室  邮编:100080  邮箱:educma@cutech.edu.cn  附件: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年)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3月15日

阅读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名 2022 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的通知 (教科信厅函〔2022〕12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名202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科技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提升高校创新人才培养质量,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与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按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2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将202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要求  (一)提名方式  1.单位提名  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由学校直接提名;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提名。请各提名单位对提名成果严格把关,重视提名成果质量,控制提名数量。  2.专家或组织提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所熟悉专业的研究成果或1名青年科学奖人选;“双一流”建设高校校长、教育部科技委各学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管辖的有关学会(中国数学会、中国物理学会、中国力学会、中国化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中国化工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材料研究学会、中国动力工程学会、中国电子学会、中国通信学会、中国自动化学会、中国农学会、中华医学会)可提名1名青年科学奖人选。  专用项目是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专用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均为通用项目。提名专用项目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格,专用项目只接受单位提名,不接受专家提名。  (二)提名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  提名项目(人选)必须符合《办法》的有关要求,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提名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是国内高校。  2.提名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3.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4.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5.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技术内容,不得提名2022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6.专用项目的相关内容应当在提名前已定密,并需提供相应的定密文件。  二、提名程序  (一)提名号发放  1.单位提名项目的提名号和校验码由所在学校发放。各学校可通过管理员账号和密码(沿用2020年度发放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jybkjgl.moe.edu.cn/kjpj,系统开放时间为工作日8:00—20:00,节假日8:00—18:00),在线生成提名号和校验码。  管理员账号和密码重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请联系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地方高等学校请联系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专家或组织提名前,请责任提名专家或组织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本人电子邮件或组织单位邮箱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4、5),电邮及附件标题为“专家(组织)提名申请表-奖种-提名专家姓名(或组织名称)”。多名专家联合提名还需同时抄送其他提名专家。教育部将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提名要求后发送提名号和校验码。  (二)提名书填写  提名书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的主要依据,请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或组织按照《202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工作手册》(附件1)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并对所有完成人(青年科学奖候选人)的政治立场、师德学风、教书育人等情况进行评价。  通用项目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或组织可于2022年4月15日起凭提名号和校验码登录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提交和提名。专用项目参照提名书模板(可从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按照保密规定填写和提名。专用项目需按要求于2022年4月15日前至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进行成果登记。  (三)提名公示  通用项目按照《202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工作手册》要求通过书面进行公示并上传公示情况,专用项目按保密规定通过内部渠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公示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材料报送  请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或组织按规定做好提名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通用项目电子版提名材料直接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17:00。  专用项目电子版提名材料,由提名单位统一刻录在1张光盘上,随纸质材料按保密要求报送。  (二)纸质材料报送  提名单位须以公函正式报送提名材料。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提名材料直接报送,地方高校提名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提名专家或组织可直接报送提名材料。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  提名材料包括:提名函1份,内容包括提名项目公示情况及结果,提名项目数量和汇总表(附件2、3);通用项目纸质提名书2套(含1套原件,主件、附件一并装订成册);专用项目纸质提名书10套(含1套原件,主件、附件一并装订成册);如有回避要求,回避专家申请表1份(附件6,选填)。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一)通用项目  联系人:焦伟、陈源、邹晖  联系电话:010-66096865、66096358  邮箱:kjjl@moe.edu.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南楼415室  邮编:100816  (二)专用项目  联系人:岳源、何立芳  联系电话:010-66097374、6609784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南楼411室  邮编:100816附件:1.2022 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工作手册(只发电子版)          2.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项目汇总表(通用项目)          3.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项目汇总表(专       4.2022 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申请表(专家提名)       5.2022 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申请表(组织提名)       6.回避专家申请表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3月23日

阅读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大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2〕7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大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将于2022年6月中下旬在天津举办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大会。为办好大会,经研究,决定成立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大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委会主要职责  负责大会及同期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审定总体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重要事项;研究协调大会筹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推动大会筹办及同期活动相关事务;推动落实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代表参会事务。  二、组委会组成人员  主  任:怀进鹏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      廖国勋  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孙  尧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田学军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主任      王庭凯  天津市委常委、市委教育工委书记      李树起  天津市副市长      鲁  昕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长      刘利民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会长  委  员:王光彦  教育部办公厅主任      郭  鹏  教育部财务司司长      陈子季  教育部职成司司长      刘  锦  教育部国际司司长      秦昌威  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长      荆洪阳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市教委主任      王扬南  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主任      荆德刚  国家开放大学党委书记、校长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职成司。另设综合组、材料组、会务组、外事组、大赛组、展会组、宣传组等七个工作组。  三、组委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组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向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组委会主任批准。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3月28日

阅读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院校开展“技能成才 强国有我” 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2〕3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院校开展“技能成才 强国有我”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未来属于青年,希望寄予青年”的寄语精神,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教育引导学生衷心拥护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培养爱国之情、砥砺报国之志,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履行好“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庄严承诺,经研究,决定在巩固拓展职业院校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基础上,开展“技能成才 强国有我”主题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技能成才 强国有我  二、活动内容  (一)讲好党史故事活动  各地各职业院校总结党史学习教育经验,巩固“少年工匠心向党 青春奋进新时代”主题教育、职业院校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展示等活动成果,继续开展“我们一起学党史”、红色基因传承等方面活动,教育引导学生学好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创新拓展教育手段和载体,通过观看影视作品、开展实践活动、组织联学展示等增强学习效果。组织学生围绕“我家乡的党史故事”“我眼中的母校与百年历程”“我心中的革命人物”等主题开展讲好党史故事活动,做到人人都能讲述与所在地区、就读学校或所学专业有关的党史故事,展现职业院校学生党史学习教育的所学、所感、所思、所悟。职业院校党组织书记、院校长以党史学习教育为重点,为学生上好专题思想政治课,组织学生收听收看党的二十大盛况,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  (二)榜样引领活动  充分发挥榜样人物和典型事迹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职业院校学生树立把小我融入大我、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的远大理想,进一步坚定“强国必定有我”的信念,只争朝夕,不负韶华,坚持德技并修,努力技能成才。  1.学习冬奥榜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冰雪健儿的重要回信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学生以中国冰雪健儿为榜样,学习他们的爱国情怀和奋勇拼搏、超越自我的奋斗精神。围绕“祖国成就我来讲”“新时代 新作为”“写给2035年的我”等主题开展演讲、征文、主题班会等活动,引导学生心系祖国、志存高远、脚踏实地,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2.寻访职业榜样。教育引导学生将具备优良品德的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劳动模范、行业能手、创业之星等作为学习、追赶和立志超越的成才榜样。指导、组织学生寻访近年来涌现的职业院校优秀毕业生,挖掘他们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和成功经验,通过短视频、座谈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讲好职教学子的技能成才故事,以身边看得见、学得了、可再现的鲜活典型促进学生努力修身立行,实现技能报国、强国有我的目标,并促进社会公众了解职业院校学生成长状况。  3.选树朋辈榜样。各职业院校遴选一批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自立自强、遵纪守法、刻苦学习、敬业乐群、精益求精、实干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在校学生,用身边的优秀朋辈引领带动学生。各地各校坚持优中选优、榜样引领,宣传推广优秀学生在选择职业教育、适应全新环境、苦练技术技能、传承工匠精神、弘扬劳动精神等方面的典型事迹,引导推动广大职业院校学生发愤图强、健康成长。  4.争做奋进榜样。各职业院校引导学生总结学习榜样事迹的心得、体会,树立正确职业目标,结合学业基础、性格特点、爱好特长等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开展“未来工匠说”“我要做榜样”等主题演讲、征文、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树立远大理想,走实成长成才之路,形成比学赶超、努力成才、奋进担当的良好局面。  (三)“文明风采”活动  各地各校围绕职业院校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领域,结合实际选取师生认可度高、参与广泛、针对性强、职教特色突出的活动形式,创新开展“文明风采”活动。进一步丰富和拓展有益于学生成长成才的活动内容,加强培育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落实劳动教育、体育和美育有关要求,加强法治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禁赌禁毒教育、数字素养教育、科学精神培养等,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校园抗艾防艾行动,深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教育,统筹开展育人活动。深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学习签署践行活动。民族地区职业院校还应结合“文明风采”活动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力求实效,加强对职业院校的指导,针对学生特点开展切合实际、生动有效、喜闻乐见的活动;要坚持活动育人、实践育人、以文化人,线上线下结合,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要完善“校校组织,班班活动,人人参与”的活动机制,引导全体学生广泛参与,让每一名学生在活动中受到教育。  (二)各地各校要打造一批能够讲好职教故事,展示新时代职业院校学生爱国热情、奋进风采的活动成果。职业院校学生从寻访者的角度,以“榜样故事我来说”为主题,重点讲述职业院校优秀毕业生的成才故事,包括学习经历、奋斗历程、成功经验、对职教学子的寄语等。职业院校学生以“未来工匠说”为主题,讲述自己学习榜样人物典型事迹的感受感悟,以及今后树立远大理想、刻苦锤炼技能、养成职业精神,做新时代追梦者,走实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的具体打算和做法。  (三)各地各校要做好育人活动开展情况的宣传和成果展示,用好现代信息技术和“三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遴选“榜样故事我来说”“未来工匠说”优秀成果,精心制作展示视频,通过省、市、校级短视频号、公众号等广泛推送播放,筑牢拓展网络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阵地,促进社会公众了解和正确认识职业教育。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切实把好各项展示成果的政治关。  (四)各地各校要把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落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教育改革发展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联合印发的最新版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学校实际,统筹做好活动组织和疫情防控工作。  四、展示和总结  (一)教育部将通过“职教小微”抖音号、“职教之音”微信公众号、“文明风采”活动网站(www.moewmfc.org)等广泛宣传展示各地各校活动开展情况,推送有关报道和“榜样故事我来说”“未来工匠说”优秀成果视频,还将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典型人物、典型活动的深入挖掘和宣传报道工作。报道视频和成果视频时长不限,可根据推送播放平台特点剪辑制作不同时长版本。推荐在“职教小微”抖音号展示的视频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分钟,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并在省级短视频号播放后及时报送。各地各校活动动态可随时报送到“文明风采”活动网站,包括文字报道、图片、视频等,相关要求及操作指南见网站有关栏目。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阶段总结本地区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认真填写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1),撰写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下一步建议等),制作不超过5分钟的本地区总体活动情况介绍视频(采用MP4格式封装,下同)。  五、材料报送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22年7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总结有关材料,附本地区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的方案或通知,推荐不超过10个“榜样故事我来说”“未来工匠说”优秀成果视频(各不超过5个,单个视频3~5分钟),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11月20日前再推荐不超过10个成果视频(要求与上半年相同),报送全年总结有关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杨广俊,010-58581508(“文明风采”活动推进办公室);李玲玉,010-64920511(“文明风采”活动网站);张建鹏、刘俊,010-66096478(教育部职成司)  电子邮箱:zcsdyc@moe.edu.cn附件:1.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2.“榜样故事我来说”典型事迹信息表     3.“榜样故事我来说”成果视频推荐汇总表     4.“未来工匠说”成果视频推荐汇总表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

阅读全文
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启动

为落实习近平主席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三次会晤上提出的关于举办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的倡议,推动金砖国家在教育领域的深度合作交流,搭建具有高水准和鲜明职业教育特色的赛事平台,教育部于今年3月至11月牵头组织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  本届大赛是中国作为主席国在金砖国家机制下举办的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大赛由金砖五国政府部门指导,在整合各国职教特色与办赛资源的基础上优化赛事设计,对标世界技能大赛,聚焦高端制造、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等重点领域设置机器学习与大数据、Web技术等20余个赛项,以提升五国职业院校师生在创新、协调、组织、合作等方面的能力,丰富五国职业院校和企业交流与合作内容,整体推进金砖国家国际化高质量技能人才培养。  教育部已会同外交部、人社部和金砖国家工商理事会等单位成立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大赛赛题制定及裁判工作由五国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金砖国家数千名选手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台竞技。大赛决赛将于11月在厦门举行。

阅读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全文如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二)工作要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征信市场积极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二、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三)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四)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推动企业将守法诚信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各环节,加强中华老字号和地理标志保护,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五)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准确评判信用状况,提升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加快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提升企业合同履约水平。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提升纳税人诚信意识。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性住房等行为。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建立慈善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防治诈捐、骗捐,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六)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鼓励探索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加强预付费消费监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约,增强投资者信心。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推广涉企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加大推动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力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加强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发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对排放单位弄虚作假、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机制。(八)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三、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九)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引导外贸企业深耕国际市场,加强品牌、质量建设。高水平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高质量推进海关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差别化监管措施落实,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建立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打造诚实守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工具,适度放宽承保和理赔条件。(十)加强国际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建设。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力度,保持和提升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加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等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应用,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制度,优化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完善对外投资报告制度,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和特定项目立项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十一)积极参与信用领域国际治理。积极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议,按照扩大开放要求和我国需要推进修订法律法规。在信用领域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十二)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十三)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增强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提高办理效率。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十四)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作用,建立健全“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监测预警,健全市场化的风险分担、缓释、补偿机制。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严惩逃废债行为。加强网络借贷领域失信惩戒。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依法破产重整或清算,探索建立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五、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十五)健全信用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公开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数据覆盖面和质量。(十六)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十七)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相互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体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各级有关部门以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放数据,支持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征信业市场化改革步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提升行业诚信水平。(十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深化互联网诚信建设。依法推进个人诚信建设,着力开展青少年、企业家以及专业服务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婚姻登记当事人等群体诚信教育,加强定向医学生、师范生等就业履约管理。强化信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六、加强组织实施(十九)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二十)强化制度保障。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信用标准体系。(二十一)坚持稳慎适度。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适用范围。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二十二)推进试点示范。统筹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重点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完善信用法治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二十三)加强安全保护。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贯彻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依法监管信用信息跨境流动,防止信息外流损害国家安全。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