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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部署做好2022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备案工作。《通知》强调,高校要严格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围绕国家发展战略、行业人才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优势学科专业和办学条件,科学合理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通知》对进一步加强专业设置规划统筹、监督管理提出相关要求。高校要科学合理做好专业设置规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开放大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要加强本地区(系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和统筹管理。高校应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定期对已开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及时整改,对违规办学情况严重的高校应取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格。教育部将加大对各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工作检查力度,对于责任履行不到位或登记备案的专业点普遍不符合要求的省份根据情况减少或暂停全省专业点新增。《通知》同时对2022年拟招生专业备案工作进行了部署。高校于2022年1月31日前提交拟招生专业信息,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国家开放大学将分别按照相应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地区(系统)专业信息进行汇总提交,教育部将于2022年5月31日前公布备案结果。以下是通知详情:图片来源: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教育部考试中心: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统筹与管理,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专业设置规划与统筹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等学校(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以下简称高校)要围绕国家发展战略、行业人才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优势学科专业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职业,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成人学习规律,科学合理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开放大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应加强本地区(系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和统筹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办法》关于专业设置条件、程序等要求,组织专家对本区域高校拟开设专业进行评议并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地区专业规划和《办法》相关规定的拟设置专业,应督促学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二、加强专业设置监督与管理高校应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定期对已开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调整、撤销评估不合格或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条件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专业点,应督促学校及时整改或撤销,对违规办学情况严重的高校应取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格。教育部将加大对各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工作检查力度,对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点材料进行抽查,对于责任履行不到位或登记备案的专业点普遍不符合要求的省份予以通报,根据情况减少或暂停全省专业点新增。三、做好2022年拟招生专业备案工作2022年拟招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2022年填报、拟于2023年注册学生学籍的专业)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办法》进行,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填报。(一)普通高校、职业高校应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国家控制的专业须具备全日制国家控制专业设置资格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开放大学、成人高校原则上不设置国家控制专业。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暂停新增网络教育专业点。高校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专业设置填报。(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高校拟开设专业进行评议和统筹,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2022年××(省份)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我部。(三)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专业设置由国家开放大学统筹提出,教育部组织专家评议后确定。国家开放大学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2022年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我部。(四)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筹提出本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将《2022年××(省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汇总表》(见附件3)2022年3月31日报送至教育部考试中心。(五)教育部于2022年5月31日前公布备案结果,备案结果将与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高校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对接。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填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六)高校如有账号新设或更名问题,由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提出申请,经我部核准后办理。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用户名、密码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发放。附件:1.2022年××(省份)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2.2022年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3.2022年××(省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2月10日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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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近日,人社部发布了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图片来源: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推行电子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专用于制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见附件样式1)。1.注册城乡规划师2.注册测绘师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4.注册建筑师(一、二级)5.监理工程师6.造价工程师(一级)7.建造师(一级)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9.注册验船师10.护士执业资格11.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12.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13.注册计量师(一、二级)14.执业药师15.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中、高级)16.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1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18.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9.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20.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21.设备监理师22.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2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中级)24.翻译专业资格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有关部门指定机构的电子印章(见附件样式2)。1.拍卖师2.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资产评估师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6.税务师7.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四、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五、推行电子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项目如有变动,另行通知。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样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12月16日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样式(样式1)  (样式2)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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